广州市花都区二十四节气文化协会会员管理办法(试行)

广州市花都区二十四节气文化协会

会员管理办法(试行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为规范本会会员管理,维护会员权益,保障协会健康有序发展,依据《广州市花都区二十四节气文化协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《章程》)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章 会员资格

第二条 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组成。

第三条 申请入会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《章程》;

(二)自愿加入本会;

(三)在二十四节气文化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专业水平或行业代表性。

第四条 单位会员应指派一名代表行使会员权利、履行会员义务。

第三章 入会与注册

第五条 入会程序如下:

(一)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审议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或授权机构发放会员证;

(四)纳入会员名册并予公告。

第六条 本会建立动态会员名册,作为会员资格的有效凭证。

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

第七条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优先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获取本会服务及信息;

(四)查阅章程、会议决议及财务报告;

(五)监督会务并提出建议;

(六)自由退会。

第八条 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《章程》及规章制度;

(二)执行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决议;

(三)维护协会合法权益;

(四)完成协会交办工作;

(五)按时足额缴纳会费;

(六)提供行业动态及相关资料。

第五章 会籍管理

第九条 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。逾期一年未履行会员义务者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条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终止会籍:

(一)主动退会;

(二)丧失会员资格条件;

(三)严重违反《章程》造成重大损失;

(四)被吊销登记执照或受刑事处罚;

(五)经理事会表决除名。

第十一条 会籍终止后,协会收回会员证并更新会员名册予以公告。

第六章 会费标准

第十二条 会员须按下列标准缴纳年度会费:

(一)会长:2400元  

(二)监事长:1200元  

(三)监事/秘书长/副会长:600元  

(四)副秘书长/理事:600元  

(五)单位会员:480元  

(六)个人会员:240元  

注: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,实行固定收费制。

第七章 附则

第十三条 会员行为规范及争议处理参照《章程》及相关制度执行。

第十四条 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第十五条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,试行期一年。

广州市花都区二十四节气文化协会  

2025年8月16日